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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赴澳打工遇友人駕車釀禍致重傷 求償千萬二審改判賠408萬

台中市黃姓男子2020年間赴澳洲打工度假,原已獲當地屠宰場錄取,未料在到職前搭乘潘姓友人駕駛的車輛外出釣魚時遭遇嚴重車禍,導致脊椎斷裂、胸骨骨折等重傷。黃男事後以勞動力大幅減損為由,向潘男求償逾1245萬元,一審判賠637萬元,二審則因部分薪資改以台灣標準計算,調降為408萬元。

事發於2020年11月14日,黃男與潘姓、何姓友人相約前往釣魚,由潘男負責開車。行車途中突遇大雨,潘男未適時減速,仍以時速100公里高速過彎,導致車輛打滑失控,迎面撞上對向一輛聯結車。坐在後座的黃男傷勢嚴重,經診斷有腹腔出血、脊椎斷裂及胸骨骨折錯位等多處傷害。

黃男主張,這場車禍完全肇因於潘男疏忽駕駛,依醫院評估報告顯示其勞動能力減損達35%,且自己原已錄取澳洲屠宰場工作,車禍使他喪失高薪就業機會,因此依澳洲當地薪資水準及精神撫慰金等項目,合計向潘男求償1245萬餘元。

一審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依據澳洲政府事故報告認定,潘男在雨天仍以高速過彎,未採取減速措施,與車禍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潘男須賠償637萬元。

潘男不服提起上訴,抗辯黃男原定到職日為隔年3月,能否順利入職、長期穩定工作並取得工作簽證均存在不確定性,且黃男並無澳洲永久居留資格,不應全數以澳洲薪資標準計算勞動能力減損金額。

二審法院審酌後認為,黃男與屠宰場簽約的工作期間為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這段期間內的薪資損失應以澳洲月薪約6萬5396元計算;但合約期滿後,因黃男未具備澳洲永久居留權,後續勞動力減損的薪資損失應回歸以台灣平均月薪2萬8590元為基準計算。綜合調整後,二審改判潘男賠償40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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