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孫志全被指控接受中國方面指示,資助好友王正參選新北市議員,涉嫌違反反滲透法。案經一審判決無罪後,檢方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相關款項屬於政治獻金,不符合反滲透法構成要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孫志全在二審審理期間堅稱無罪,表示自己於民國111年9月23日短暫返台,目的是協助好友王正的選舉事務,兩人同為台灣地區中華青年發展聯合會幹部。他強調從未捐贈任何政治獻金,王正也不曾向他索取款項。
針對本案涉及的人民幣10萬元,孫志全在庭上說明,該筆款項並非政治捐款,而是他在台期間的生活費用,並委託王正的姊姊王立協助租屋及支付房租。資金來源為其岳父公司匯出的人民幣10萬元,透過高中同學的友人笪姓女子兌換為美元後,再匯入王立的銀行帳戶。
二審合議庭審酌後認為,同案被告王立辯稱因便宜行事,未將公私帳戶分開,導致帳戶中同時混雜孫志全匯寄的生活費、王正選舉經費及個人私用款項,才引發本案爭議,此說法並非不可採信。
法院進一步指出,孫志全身為本國國民,若確實有意捐贈政治獻金或受人指示捐款,大可採取更隱密且合法的方式進行,實無必要將款項匯給居住香港、具有政治背景的笪姓女子,再轉換為美元匯入相關帳戶,如此反而增加遭查獲甚至受罰的風險。因此依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該筆款項是孫志全為支持王正選舉所捐贈的政治獻金。
二審法院於26日宣判,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孫志全與王立均維持無罪。若檢方欲再提上訴,將受速審法第9條規定限制,僅能以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等事由為之。
本案起因於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台灣地區中華青年發展聯合會副理事長孫志全與香港江蘇青年總會笪姓會董,涉嫌共同捐款1萬3758美元給勞動黨新北市議員參選人王正,而王正同時擔任該聯合會理事長。檢方認為,香港江蘇青年總會與中共政協系統人事高度重疊,並接受江蘇省委統戰部工作指示,且受具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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