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駕駛員、飛航工程師及飛航管制員等航空從業人員,依法須定期接受體格檢查,並取得民航局核發的體格檢查及格證,執業時亦須隨身攜帶。交通部近日修正「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考量作業成本及物價波動等因素,將體格檢查證書的核發、換發及補發費用,由原本每張250元調整為400元,漲幅高達60%。
根據規定,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區分為甲類體位與乙類體位,檢查項目涵蓋內科、外科、視力及神經系統等面向。不同類別的航空人員,體檢頻率也有所不同。民用航空運輸業駕駛員及從事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業務的駕駛員,原則上每12個月須檢查一次,但年滿40歲者須縮短為每6個月一次,年逾60歲者更須每4個月檢查一次。
至於學習駕駛員、自用駕駛員、從事商務專機業務以外的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及飛航教師,則每12個月檢查一次,年逾60歲者須每6個月檢查一次。飛航工程師與飛航管制員則統一為每12個月接受一次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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