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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停權處分遭判違法 廠商求償國賠 更一審逆轉改判免賠

台鐵局辦理嘉義市番仔溝橋改建工程,承攬廠商乙正營造施工期間因逢汛期等因素停工約半年,台鐵局卻以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為由終止契約,並將廠商停權一年。乙正營造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一、二審均判決台鐵應賠償,但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日改判台鐵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台鐵與乙正營造於民國103年9月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由乙正營造承攬嘉義市番仔溝橋改建工程。台鐵以工程進度至105年2月底落後達58.56%為由,認定廠商未能履行承攬義務,於105年3月依政府採購法終止契約,並將乙正營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停權一年。

乙正營造不服停權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鐵曾指示自104年5月至11月底停工,相關延誤應歸責於台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實際工程進度並未如台鐵所稱嚴重落後,原停權處分與事實不符,判決該處分違法,並於107年12月確定。乙正營造據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停權期間無法承攬公共工程所造成的營業損失與相關費用。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鐵應賠償2290萬餘元,二審重新計算後改判賠償617萬餘元。然而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日作出逆轉判決,認定台鐵無須賠償。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國家賠償須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台鐵公務員係依據最終確定版本的施工網狀圖推算進度,並參考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出具的監造報告,認定工程進度落後且履約延誤,已審酌當時客觀資料,並非恣意判斷,主觀上難認具有故意或過失。

合議庭進一步說明,乙正營造雖主張有追加臨時支撐工程等因素影響工期,但其於契約終止後已明確表示拒絕復工,亦未提出工期展延申請,台鐵公務員在此情形下無從辦理追加工程核定或展延工期,難以認定有故意或過失。此外,台鐵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通知停權,屬於法定程序的踐行,此階段並無任意裁量餘地,公務員主觀上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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