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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訓師涉貪「10年撈585萬」 全數繳回後二審減刑改判6年

勞動部勞發署中彰投分署一名林姓助理研究員,10年間涉貪約600萬,二審改輕判6年。翻攝官網 勞動部勞發署中彰投分署一名林姓助理研究員,10年間涉貪約600萬,二審改輕判6年。翻攝官網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一名林姓助理研究員,兼任講師及職訓師職務,被查出在任職的十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透過自行設立的公司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並以舊品冒充新品等手法詐取公款,不法所得合計約585萬元。本案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二審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因林男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警調查,林男在中彰投分署任職期間,負責電機電子類群的訓練教學及採購相關業務。他利用職務便利,設立公司承攬分署內的採購標案,明顯違反公務員利益迴避規定。在任職十年間,林男大量承攬金額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案,並利用自身負責驗收的權限,以備品或舊品混充新品方式詐取採購價金;對於金額超過10萬元的開口契約標案,則以自營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同樣以舊充新手法從中詐得超過403萬元。涉案標案範圍廣泛,包括「105年度氣液壓機電控制材料」、「學員實習氣動控制材料」、「106年度學員實習氣動控制材料」及「108年度學員實習氣液壓機電控制材料」等多項年度合約採購案。

為規避查緝風險,林男甚至借用學生名下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在驗收環節刻意放水。此外,他還洩漏採購資訊給特定廠商,協助對方順利得標,再從中收取高額回扣。其中在一項「油壓迴路設計模組」採購案中,林男更安排陪標廠商製造公平競爭的假象,事後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相關回扣金額合計高達266萬餘元。

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時認為,林男身為公務員卻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的信賴,危害國家法益甚鉅,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褫奪公權5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後,考量林男雖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收取回扣,行為確屬不當,但念及其無前科紀錄,且在偵查階段即主動繳回200萬元不法所得,一審期間再繳回311萬元,並與中彰投分署達成23萬元和解,等同全數繳回585萬元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最終台中高分院依8項貪污罪名,分別判處林男1年10月至4年2月不等刑期,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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