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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娛樂公司負責人藉宣傳活動性侵女藝人 教唆員工串證仍遭判刑4年10月

台北市一名娛樂公司負責人阿龍(化名),利用帶領員工前往莊園參加宣傳活動的機會,在民宿區內對旗下簽約藝人兼私人特助小樂(化名)施暴並強制性交。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龍4年10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小樂於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間任職於阿龍經營的娛樂公司,擔任簽約藝人兼私人特助。2023年11月某晚,阿龍偕同小樂及其他同事前往某莊園進行宣傳工作,期間一名女同事向小樂求助,表示被安排與阿龍同住一房。小樂隨即在停車場向阿龍詢問緣由,未料阿龍竟趁機對她動手動腳,隨後又將她帶往莊園民宿區,無視小樂不斷哭喊「為什麼要這樣」、「不要」等拒絕言語,以暴力手段強行性侵得逞。

面對指控,阿龍坦承與小樂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兩人當時為男女朋友,過程中並未違反小樂意願。他聲稱有多名友人可作證,小樂當天表現愉快,不僅與他同房過夜,隔日還能正常出遊互動,並非遭受性侵。一名公司員工也出面附和,宣稱阿龍與小樂為情侶關係,案發後兩人還曾在燒肉店碰面且互動親密,小樂並無異常表現。然而該名員工對於兩人究竟何時開始交往卻說不清楚。

法官調查後發現諸多疑點。該名作證員工無法交代兩人建立關係的時間點,卻能清楚描述多年前某日見到兩人親密互動的細節,明顯違背常理。更關鍵的是,法官在阿龍手機中查獲他於案件審理前教唆員工串供的紀錄,要求員工作證時須聲稱兩人為情侶、阿龍未曾濫用職權強迫小樂,以及案發後小樂表現正常等內容。

反觀小樂出庭作證時多次出現哽咽、哭泣及強裝鎮定等情緒反應,且前後陳述一致。法官另從手機對話紀錄中發現小樂曾質問阿龍「那天你打我巴掌」、「你掐我」等內容,足以佐證小樂遭受暴力對待的事實。綜合上述事證,士林地院認定阿龍所辯不足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10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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