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友爭吵竟點火燒屋!北市女阻止報案嗆「不用打119」 遭重判7年10月
台北市大同區一名黃姓女子因與林姓前同居男友發生口角,一時情緒失控,竟點火燒屋。翻攝畫面
台北市大同區一名黃姓女子因與林姓前同居男友發生口角,一時情緒失控,竟點火燒屋。翻攝畫面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台北市大同區一名黃姓女子因與林姓前同居男友發生口角,一時情緒失控,竟在租屋處內以打火機點燃曬衣架上的布幔,火勢迅速蔓延失控,不僅將整間住宅燒到無法居住,更延燒波及鄰近房屋,連黃女自己也遭火灼傷。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處黃女有期徒刑7年10月。
案發於2025年4月8日中午,黃女與林男因細故起爭執,黃女明知屋內布幔、家具等物品皆屬易燃材質,仍執意持打火機點燃懸掛於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火勢瞬間一發不可收拾。黃女手部、頭部及腳部均遭灼傷,火勢更向外延燒,導致鄰宅鐵皮牆面、鐵窗及鐵捲門變色受損,牆壁與物品也遭濃煙燻黑。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布幔已明顯起火燃燒,林男質問「妳放火幹什麼」,黃女卻矢口否認,反指「你放的」、「我在救火」。林男表示要報案求助時,黃女更嗆聲回應「不用打啊,裝什麼裝啊」,態度令人咋舌。
審理過程中,黃女雖坦承自己點了火,卻否認有放火故意,辯稱曾嘗試滅火但現場缺乏適當工具。辯護律師也主張應以失火或過失論處。然而法官並未採信,認定黃女明知屋內堆滿易燃物品,仍執意點火且放任火勢擴大,對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抱持容任心態,已構成法律上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進一步指出,該建物主要結構已嚴重受損,達到法律認定的「燒燬」程度,且火勢蔓延至鄰宅,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構成公共危險犯罪。針對辯方主張黃女案發當時情緒極度不穩,法官則認為從監視畫面可見,黃女在事發過程中仍能清楚對話、正常應對,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未受到影響,因此無減輕刑責或送請精神鑑定之必要。
合議庭最終審酌全案,認為黃女未能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衝突,竟選擇在供人居住的住宅內縱火,不僅導致自身住處全毀,更波及無辜鄰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情節重大,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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