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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競速釀華航副機師身亡 肇事駕駛遭判3年半定讞

馮姓男子於國道1號高速競駛並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姓華航副機師閃避不及、失控衝出邊坡當場罹難。案經多次審理,高等法院更二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馮男有期徒刑3年6月,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事件發生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馮男駕車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車速高達180公里以上,途中與張男形成高速競駛態勢。馮男行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開啟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於短短1秒內從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後切入外側車道,張男因車速過快來不及閃避,車輛失控衝出邊坡,當場不幸身亡。

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馮男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馮男雖坦承過失致死,但否認競速行為,判處有期徒刑4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馮男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進入更一審程序。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馮男態度轉變,坦承全部犯行,法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2年6月、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案件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第二度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後維持3年6月的刑度。馮男仍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於3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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