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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空服員執勤近8小時僅休15分鐘遭罰30萬 訴訟主張「航空業特殊性」法院不買單

華航一班從峇里島返回台北的CI-772航班,7名客艙組員執勤將近8小時,途中卻僅獲安排15分鐘用餐休息,遭桃園市政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35條,裁罰30萬元。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判華航敗訴,罰鍰維持不變。

根據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2024年9月12日的勞檢結果,該班機7名空服員於同年7月24日下午2時40分報到,至晚間10時35分工作結束,總工時長達7小時55分鐘,但航程中僅有15分鐘的用餐休息時間,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5條「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應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的規定。桃園市政府考量華航為上市公司,且3年內已4度違反同一條文,依裁罰基準處以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規事項,同時要求限期改善。

華航經訴願遭勞動部駁回後,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華航在庭上主張,航空業工作型態與一般產業截然不同,客艙組員在飛行途中必須隨時維持警覺,負責旅客安全與機上服務,無法像一般勞工完全脫離勤務。華航強調,交通部依《民用航空法》訂定的《飛航作業規則》,已針對飛航時間、執勤期間及勤後休息作出完整規範,屬於航空業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勞基法》適用。華航並指出,飛航作業規則對空服員的休息保障實際上更為嚴格,依執勤時間不同,勤後須給予9至24小時以上的連續休息,若硬性套用《勞基法》第35條,航空公司恐需大幅增加人力配置,實務上窒礙難行。

桃園市政府則反駁,《飛航作業規則》僅為交通部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律位階低於《勞基法》,不能排除其適用。市府進一步指出,飛航作業規則主要規範航班執勤前後的休息間隔,而《勞基法》第35條保障的是工作過程中的中途休息,兩者規範對象不同,並無衝突。市府也強調,空服員即便在飛行途中能抽空用餐或如廁,仍處於待命狀態,一旦機上發生狀況須立即應對處理,並未真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不能視為法定休息時間。

法院審理後採納桃園市政府的見解。合議庭認為,《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客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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