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茂(化名)因販賣毒品案件,於2024年12月遭到羈押,未料在看守所收押期間,他名下的郵局帳戶竟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戶,導致2名被害人合計損失近15萬元,阿茂也因此被提告。對此他大感無奈,強調自己根本一直關在看守所內,不可能將提款卡交給任何人。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茂在案發時確實已入監逾2個月,客觀上無法掌控該張提款卡,最終裁定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茂被控在2025年2月18日之前某日,將其個人名下郵局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團成員隨後以話術誘騙2名被害人匯款,總計詐得14萬9948元。被害人察覺受騙後隨即報警,阿茂因而遭到追訴。
面對指控,阿茂喊冤表示,他早在2024年12月便因毒品案件遭警方逮捕,隨即被移送看守所羈押,直到2025年1月才轉為執行。他指出,提款卡一直放在錢包裡,羈押前已將錢包轉交給女友保管,自己在看守所內根本沒有機會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阿茂確實因販賣毒品案件於2024年12月遭羈押,詐騙案發生時他已入監超過2個月。法官認為,若阿茂在入監前便已將提款卡交付詐團,依常理詐團應會立即使用,而非憑空等待2個月後才動用。此外,阿茂進入看守所時身上並未攜帶該張提款卡,足見其說法並非毫無根據。
不過,阿茂的女友在接受調查時否認曾收到該張提款卡,主張阿茂應是將卡片留在家中。法官表示,雖然阿茂是否確實將提款卡交由女友保管仍有待釐清,但可以確認的是,阿茂在羈押期間客觀上確實無法掌控該張提款卡,不排除卡片遭他人擅自取走後交給詐團使用的可能性。最終法官認定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阿茂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裁定阿茂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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