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許姓女屋主發現,住家樓下1樓房東李男將房屋借給葉姓女子開設寵物美容店,葉女卻未經許女同意,擅自在她所有的2樓外牆架設廣告招牌。許女發現後要求拆除,葉女雖將招牌拆下,卻在牆面上遺留8根膨脹螺絲殘釘未予移除,許女認為此舉嚴重破壞外牆防水層,恐導致牆體產生裂隙及滲水問題,估算修補費用達6萬2727元,遂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葉女出庭應訊時提出反駁,主張該面外牆屬於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許女並非唯一有權主張之人,且當初拆除招牌時原本打算一併拔除螺絲殘釘,卻遭許女當場制止,要求須按照她指定的方式施工,但許女始終未提出具體方案,才導致殘釘無法順利移除。葉女另強調,這些殘釘並未實際造成外牆防水層破裂,許女的2樓房屋也未出現漏水情形,請求法院駁回許女的訴訟請求。
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不論2樓外牆性質屬專有或共有,其使用收益權利均歸屬於許女,葉女拆除招牌後未將螺絲殘釘一併清除,確實對許女造成損害,許女請求回復原狀之費用於法有據。不過法官同時考量,8根螺絲殘釘影響範圍有限,且許女的2樓房屋目前並未發生實際滲漏情形,因此酌定外牆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為2萬5000元,判決葉女應如數賠償,超出部分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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