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小芸(化名)遭檢方指控,將名下3張銀行帳戶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詐騙集團,致使5名被害人遭詐騙財物。然而小芸到案後主張,其中1張提款卡在寄出前便已無法正常使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採信其說法,認定實際提供的有效帳戶僅2個,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構成要件,判決小芸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芸被控於2025年8月間,將個人名下3張銀行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詐團隨後利用這些帳戶對5名被害人實施詐騙,總計騙取約22萬餘元。被害人察覺受騙後隨即報警,全案因此曝光。
法官調查發現,小芸所稱已失效的該張提款卡所屬帳戶,最後一筆交易紀錄停留在2024年8月,此後再無任何資金往來。法官進一步指出,倘若詐騙集團確實取得該帳戶的完整控制權,依常理判斷,理應會將所有到手的人頭帳戶一併運用,不至於白白浪費。但經比對5名被害人匯款的銀行帳戶資料,均未涉及該爭議帳戶,足以佐證小芸所言該提款卡早已無法使用一事,並非毫無根據。
法官最終認定,詐騙集團雖持有該張提款卡,但因卡片已屬無效狀態,根本無從作為洗錢工具使用,因此不能認定小芸確實將3個帳戶的控制權全數提供予他人。由於未達洗錢防制法所定「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門檻,無法依該條文論處,遂判決小芸無罪。全案仍可由檢方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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