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柯姓男子,涉嫌在長達半年期間內,於多處公共廁所、夜市、公司廁所甚至汽車旅館,利用手機及針孔攝影機大量偷拍女子隱私畫面,累計多達213件影像,內容涵蓋如廁、沐浴、裙底及性交畫面,直到在公園女廁再度犯案時遭當場逮獲。然而由於唯一提告的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法院最終裁定公訴不受理。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柯男自2024年12月起至2025年5月間,在彰化縣員林市、北斗鎮、田中鎮及田尾鄉等4個鄉鎮,於公共廁所、夜市、公開場所及任職公司廁所等地點,隨機偷拍多名女子如廁、沐浴及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此外,他還在某汽車旅館與傳播妹進行性交易時,未經對方同意私自拍攝性交畫面。所有偷拍影像均儲存於手機及記憶卡中,經警方查扣清點後,共發現裙底影像106件、如廁影像105件、沐浴影像1件及性交影像1件,受害女子人數眾多。
2025年5月31日下午3時許,柯男躲藏在某公園女廁隔間內伺機偷拍,見一名女子走進隔壁隔間後,便將手機從隔板下方縫隙伸入拍攝對方如廁畫面,不料當場被發現。該名女子隨即衝出廁所大喊「隔壁有變態」,在路過民眾協助下將柯男當場制伏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陸續在柯男身上、機車及住處查扣多支手機、針孔攝影器材、記憶卡及電腦主機等關鍵證物。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柯男坦承全部犯行。其辯護律師主張,本案除當場被發現的告訴人外,並無其他被害人出面提告,且柯男已與該名女子達成和解,對方也具狀撤回告訴,依法應裁定不受理。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柯男所涉犯的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等罪名,依法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在唯一提告的被害人撤回告訴、其餘受害者均未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裁定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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