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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時遭堂哥性侵長大提告卻逾追訴期 憲法法庭3月2日召開說明會審理釋憲案

一名女子幼年時期遭堂哥多次性侵及猥褻,成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追訴時效已過而遭不起訴處分及法院駁回。女子主張刑法第80條規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已受理該案,並定於3月2日召開不公開說明會。

根據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追訴權依犯罪刑度不同,分別設有20年、10年、5年、3年及1年等消滅時效。該名被害女子於民國85年至88年間均未滿14歲,期間持續遭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直到110年12月才對堂哥提出告訴。然而,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認定追訴時效已於108年間届滿,對堂哥作出不起訴處分。女子隨後聲請交付審判,亦遭士林地方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被害女子主張,士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及所適用的刑法第80條,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有關性別平等保障之規定,因此同時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除受理該名女子的案件外,另併案受理包括前立委、律師邱顯智擔任訴訟代理人所提出的9件聲請案,合計共同審理。本案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於2月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大法官在審理本釋憲案時,應強化憲法法庭的正當性、重視議題的公眾性、確保當事人隱私獲得保障,並邀請多元專家學者參與鑑定。蔡尚謙同時呼籲,應依循本案邏輯,對民國88年以前強姦罪的受害當事人同樣給予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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