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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士遭路樹斷枝砸傷提國賠訴訟 嘉義地院判賠近6萬元

嘉義市一名張姓女子於113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後湖里道路時,突遭路旁樹木斷枝砸中,導致車輛受損、身體受傷。張女事後向負責管理的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此案屬公共設施管理缺陷,判決第五河川分署須賠償近新台幣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內容,張女主張113年8月13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嘉義市後湖里工業街時,無預警遭路樹斷枝擊中,造成人車受損,因此認定路樹管理機關第五河川分署應負管理責任,遂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嘉義地院指出,第五河川分署於路樹栽植完成後,對樹木後續生長狀況及維護管理仍負有積極照顧責任,以確保用路人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本案事故路樹因不明原因突然斷枝掉落,致使民眾受傷,該斷枝情形屬路樹本身存在的缺陷,構成公共設施管理瑕疵,第五河川分署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以機關本身有過失為必要條件。

針對第五河川分署抗辯每月均派員進行不定期巡查,並無故意或過失等情,法官雖肯定管理機關的積極作為,但強調公共設施種類繁多,其設置與管理除仰賴定期巡檢及維護外,從設置前的選材、選址,乃至當地環境、氣候條件及人流狀況等因素,均深刻影響公共設施的使用安全,不應僅以管理機關是否有定期巡查作為判斷國賠責任的唯一標準。

嘉義地院進一步說明,第五河川分署除應定期巡檢路樹外,事故地點的天候狀況、土壤條件及周遭環境是否適宜栽植該樹種,同樣會對該路段用路安全產生影響,應予綜合考量。法院援引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指出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只要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欠缺,且該欠缺與民眾所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構成國賠要件,無須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前提。

綜合上述,嘉義地院判決第五河川分署應賠償張女醫療費用、財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5萬9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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