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消防署長黃季敏因任內涉及多起標案收賄弊案,最高法院今日(26日)針對收賄、洗錢及圖利等共7項罪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合計刑期高達55年8月。台北地檢署獲悉判決結果後,隨即啟動防逃機制,指揮調查局將黃季敏拘提到案,後續將依法定程序發監執行。
台北地檢署於今日下午接獲最高法院通知後,檢察官第一時間簽發拘票,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執行,調查官隨即前往黃季敏住處將其拘提到案,全案將依相關程序辦理發監執行事宜。
黃季敏在擔任消防署長期間,被控利用職務之便,藉由多起標案從中收取賄賂。本案二審時判處應執行刑16年,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就收賄、洗錢與圖利等7項罪名駁回上訴確定,累計刑期達55年8月,同時通知檢方即刻啟動防逃機制。至於其餘部分,最高法院則發回更審,後續仍待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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