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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對6歲親生女伸魔爪!戶外隔褲撫摸私處長達3分鐘 全程遭目擊者錄下鐵證

北部一名父親竟對年僅6歲的親生女兒做出令人髮指的猥褻行為。該名男子趁與女兒在戶外獨處之際,隔著褲子撫摸女童私密部位,甚至強拉女童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官,整個過程持續約3分鐘,不料全程遭在場目擊者拍攝錄影存證。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該名男子提起公訴。

案件發生於去年某日下午,該名男子趁四下無人之際心生歹念,先將手伸向女童褲子外側撫摸其私密處,隨後又拉起女童的手隔著外褲觸碰自己的生殖器官。事後檢警介入調查,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是拿女兒的手時不小心碰到自己的生殖器,並未主動觸碰女童身體」。

然而女童在作證時明確指出「爸爸有摸我」,並坦言自己不喜歡爸爸。目擊證人亦出面作證,表示當時所見並非短暫的肢體接觸,而是持續約3分鐘的猥褻行為,過程看得相當清楚。此外,女童的親友也證稱,女童曾主動向其透露「爸爸有摸我私密處」。目擊者所提供的錄影畫面更清楚拍下被告以手隔著外褲撫摸女童外陰部,並握住女童的手隔著外褲撫摸自己陰莖的過程,相關影像已製作勘驗筆錄附卷。

檢察官為求審慎,另委請醫院對女童進行鑑定評估,鑑定結果認定女童的陳述內容符合其年齡發展程度,智能與認知能力屬中等水準,具備基本的表達及敘事能力,且未發現虛構情節的跡象。

檢方援引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指出,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行為人性慾,並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依刑法第224條規定,「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並不限於強暴、脅迫等具體手段;尤其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兒童時,應從保護兒少的立場寬廣解釋其意涵。未滿7歲之幼童尚無成熟的性自主決定能力,法律對其保護標準更為嚴格,只要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即屬違反其意願,無須另行證明存在強暴或脅迫情形。

檢方因此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及同法第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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