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航空公司前主管喬思齊,被控在擔任駐中國大陸代表期間,受中國情治單位指使,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員刺探委外研究案等公務機密資料,並企圖以新台幣10萬元行賄酬謝該名官員,但遭到拒絕未能得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6月,台灣高等檢察署審酌後認為量刑妥適,決定不提起上訴。
高檢署指出,本案屬未遂犯,刑度本應較既遂犯為輕,加上喬男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均主動坦承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法定要件,因此認為法院所為量刑尚屬合理適當,無再行上訴之必要。
根據高檢署先前偵查結果,喬男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擔任某航空公司駐大陸地區代表,期間受中國情治單位吸收利用,負責向大陸委員會官員刺探並蒐集公務上應予保密之委外研究案相關資料,同時試圖以10萬元現金行賄該官員作為報酬,惟遭對方當場拒絕而未能遂行。
高檢署偵結後認定,喬男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大陸黨政軍機構刺探、蒐集公務應秘密文書及發展組織未遂,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行求賄賂等罪嫌,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高院審理認定,喬男所為已構成修正前國家安全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方面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未遂罪,並同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行求賄賂罪,依法從重論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就其不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折合約新台幣13.6萬元)諭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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