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的過程中,經常引發家庭成員之間關於公平性的爭議。在遺產訴訟中,最常見的糾紛往往不是遺產本身的分配,而是其他繼承人主張:「你先前取得的房產或現金,已經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應該歸還!」這樣的情況對於長期陪伴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作為感謝的子女而言,往往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難道在過世後就必須被其他子女推翻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提供了一個值得參考的答案。
以一則實際案例來說明:老林晚年健康狀況不佳,長子阿明毅然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長達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三年,將名下一棟價值2000萬元的公寓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阿明,身後僅留下200萬元的現金存款。長年旅居海外、甚少返家探望的次子阿華回國奔喪後,發現父親遺產僅剩200萬元現金,憤而主張那棟房產應屬遺產的一部分。阿華認為父親生前將房子贈與阿明,導致他能分得的遺產所剩無幾,因此要求阿明將房產拿出來平分,或至少保障他的特留分。
阿華的計算方式是:遺產總額應為2200萬元(房產加上存款),兩人的應繼分各為1100萬元,即便僅計算特留分,也至少應有550萬元,但目前存款僅有200萬元,明顯不足。然而阿明主張,這棟房產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已合法移轉,根本不屬於遺產範疇,既然不是遺產,自然無須納入特留分的計算。
從法律層面來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換言之,特留分的扣減權依據民法第1225條,原本是針對遺囑分配過於偏頗的情況所設計,例如遺囑載明「全部財產歸大兒子所有」。但若財產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贈與出去,這屬於一般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在生前合法移轉完成。法院認為,生前贈與與死後遺產分配性質完全不同,其他繼承人不得以不公平或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要求將生前已贈與的財產追回。
不過,其他繼承人並非完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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