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婦人「阿莉」向友人借款100萬元後遲遲不肯歸還,更將名下9張人壽保險保單的要保人悄悄變更為女兒,保額合計高達1810萬元,意圖讓債權人無從追討。債主憤而提告後,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判決阿莉的脫產行為全數撤銷,保單要保人必須回復原狀。
根據判決書內容,這起糾紛源於8年前,阿莉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女性友人「阿華」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2年內清償。然而借款期限屆滿後,阿莉不斷以各種藉口拖延還款,阿華無奈之下於民國112年11月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告訴,阿莉因毀損債權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阿華原以為取得判決後便能順利追回欠款,遂於112年4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莉名下財產。不料經查發現,阿莉原本投保的9張人壽保險保單,保額總計達1810萬元,卻早在112年2月間已將全部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其女兒名下,明顯意圖規避債務。
阿華隨即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向彰化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阿莉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轉讓給女兒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其債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審理過程中,阿莉抗辯稱阿華早在112年5月收到保險公司回函時即已知悉保單變更一事,卻遲至114年2月才提告,已超過法定1年的除斥期間。然而法官調查後認定,阿華雖於112年間察覺部分保單有異狀,但直到113年7月收到刑事起訴書後,才從檢方調查資料中完整掌握9張保單的變更詳情,因此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自113年7月15日起算,阿華於114年2月提告並未逾期。
法官在判決中進一步指出,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利,當要保人無償變更後,該項財產權利即移轉至變更後之人名下,性質上屬於財產處分行為。若此舉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債權人依法自得請求撤銷。最終法院判決阿莉於112年2月間將9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女兒的行為全部撤銷,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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