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70歲老翁晚年潦倒,因身體障礙喪失工作能力,被苗栗縣政府安置於桃園仁愛之家養護機構,名下財產僅剩區區580元。他向3名子女提出扶養費請求,子女卻聯手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最終法官審理後判決子女勝訴,無須負擔扶養責任。
老翁的前妻出庭指控,兩人於1973年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婚後丈夫要求購買一台機車遭拒,竟將她毆打至腦震盪。前夫在花盆工廠上班期間,幾乎每晚流連酒家縱情聲色,偶爾「施捨」幾千元家用,事後又會全數討回,且長期在外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前妻進一步控訴,3名子女出生後全由她獨力撫養長大。次女年紀很小便外出工作謀生,後來返家表明要結婚,前夫心生不滿竟拿水管毆打女兒。前夫還經常向子女伸手要錢,甚至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後,逼迫子女代為償還。
最令人髮指的是,2002年間老翁在夜市擺攤賣鹹酥雞,因生意慘淡開口向長子借錢遭拒,竟將汽油潑灑在長子身上,並揚言要用打火機點燃。此外,老翁曾持刀追殺前妻,前妻驚恐之下爬上屋頂逃往隔壁廚房,因不知有玻璃阻隔,雙手遭玻璃刺傷血流不止,緊急打電話向兒子求救才送醫治療。
面對妻兒的沉痛指控,老翁辯稱僅在子女不聽話時才動手管教,坦承曾有外遇,但否認向地下錢莊借款及向子女索討金錢。他也承認曾持刀威脅前妻,並表示自己的工作是論件計酬,所賺的錢從未拿回家中,都是自己賺自己花,等同自承從未盡過扶養子女的責任。
法官調查後認定,老翁雖因身障喪失工作能力、財產僅餘580元,依法子女本應對其負扶養義務,但老翁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子女之責,且對子女及前妻故意施加身體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情節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法官因此認定3名子女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理由充分,判決子女無須負擔對老翁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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