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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投資型保險三大注意事項,風險自負不保證獲利

金管會於春節期間特別提醒民眾,許多人考慮將閒餘資金投入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特別留意三項重要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投資風險需由保戶自行承擔,且不保證獲利,民眾在投保前應充分了解其風險特性及費用結構,審慎評估後再做決定。

首先,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兩大類。投資型人壽保險主要提供被保險人死亡保障,而投資型年金保險則提供被保險人生存年金保障。金管會強調,消費者選購時必須確認商品特性是否符合自身保障需求,並應了解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齡增長而上升,若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應保障費用時,可能需要額外補繳保費。

其次,投資型保險商品賦予保戶參與資金運用的彈性,可依個人風險屬性與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標的,但保戶需自行承擔投資標的的價格波動、流動性及信用風險等。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風險。金管會特別提醒,即使是由專業機構代為操作的「類全委保單」,投資風險仍由保戶自行承擔。

金管會呼籲民眾,選擇連結複雜投資標的前,應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受能力,不應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或股市表現熱絡就盲目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的本質。

最後,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其來源可能為本金,購買前應特別留意商品警語揭露。消費者可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或「保險教育專區」了解更多資訊,也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的「投資型專區」查詢各保險公司的相關規範。

金管會補充,若要保人在簽約後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隔日起10日內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將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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