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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因廁急國道超速91公里 申訴遭法院駁回仍罰3500元

一名阿豪(化名)駕駛於2025年2月在國道1號北向63.4公里處行駛時,被國道警察測得時速91公里,超過該路段60公里最高速限31公里,因而被開罰3500元。阿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因急需上廁所且為超車拉開車距才加速,並表示超車後已立即減速,但仍遭法院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證據顯示,阿豪確實有超速行為,且執法路段前632.8公尺處設有清晰可見的「警52」警告標誌,阿豪是在合法執法區域內被取締。法官指出,阿豪關於廁急需超車的辯解及對舉發程序合法性的質疑均不成立。

法院判決書指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裁罰基準,裁處阿豪3500元罰鍰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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