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對蘇姓夫妻於110年透過代銷公司購買預售屋,發現房屋實際委託價與告知價格有20萬元差異,憤而提告詐欺並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最終遭法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代銷公司專案經理王男於110年5月8日向蘇姓夫妻表示,某預售屋售價為1350萬元,另需10萬元作為代書、契稅等費用,並承諾不會額外收取佣金或仲介費。夫妻當日支付1萬元訂金,並於5月15日再支付19萬元。
然而,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夫妻才發現原屋主林婦委託王男的售價僅為1330萬元,差額20萬元實為王男的仲介服務費。夫妻雖感到被欺騙,但考慮違約金問題仍簽下合約,事後提告王男詐欺並要求返還20萬元。
王男則辯稱,當初收取1萬元只是保留訂金,後續有告知蘇妻仲介服務費為20萬元,而蘇妻簽約當天帶來的19萬元加上先前1萬元訂金,正是這筆仲介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蘇姓夫妻最遲於簽約時已知悉價差情況,若主張受詐欺或脅迫,應於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但他們直到114年6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期限。法官進一步指出,雖然夫妻曾提起刑事告訴,但這與向相對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不同。
最終,法院判定20萬元並非無法律原因之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駁回蘇姓夫妻的請求,訴訟費用由夫妻負擔。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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