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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丈夫簽署「愛妻守則」後再犯,法院判決離婚賠償150萬

苗栗縣一對結婚28年的夫妻因丈夫多次外遇而走上法庭。丈夫在2012年因與已婚女員工發生婚外情並遭「仙人跳」勒索30萬元後,曾簽署「愛妻守則」表示悔意,承諾若再犯錯,「小孩及房子將全部歸屬老婆」。

根據法院資料,這對夫妻於1998年底結婚,育有兩名已成年女兒。在「愛妻守則」中,丈夫承諾改掉與女性聊天、傳簡訊的習慣,主動告知所有事情不欺瞞,不再有曖昧緋聞,並強調「此生絕不對不起老婆」。

然而,十餘年後的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間,丈夫被發現多次前往雲林縣與郭姓女子私會,甚至向郭女的女兒傳送表達親密關係的訊息。當妻子發現並蒐集證據時,丈夫搶走她的手機和車鑰匙,導致妻子受傷,法院因此核發家暴保護令,並判處丈夫拘役及易科罰金。

妻子隨後訴請離婚,並要求丈夫依照「愛妻守則」的承諾,將名下3筆土地過戶給她,同時請求賠償300萬元。法院調查後發現,這3筆土地是在簽署守則後由公公出資購買並登記在丈夫名下,且丈夫曾表示這些土地是要給兩個女兒的,因此法官認為「愛妻守則」中提到的「房子」不包括這3筆土地,駁回了不動產過戶的請求。

不過,法官認定丈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因,妻子因此遭受長期精神折磨及尊嚴受損,判決准許離婚並要求丈夫賠償150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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