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要求立院、李貞秀給放棄「中國籍」證明 立院稱「沒有一定要回覆」
行政院和立法院為了李貞秀的國籍問題,又將直接槓上,李慧芝說,13日就是立院回覆的截止日。翻攝行政院發言人臉書
行政院和立法院為了李貞秀的國籍問題,又將直接槓上,李慧芝說,13日就是立院回覆的截止日。翻攝行政院發言人臉書
(記者孫福應/綜合報導)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2日)表示,立法院跟李貞秀需於明(13日)前提供已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書面資料。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表示,擔任公職就應遵守全體國人相同標準,不得擁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行政院12日進行院會後記者會。關於李貞秀爭議,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內政部分別於1月28日、2月3日、2月11日發函給立院,請立院提供李貞秀2月3日就職前依《國籍法》規定,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書面證明,而內政部也在1月30日、2月2日、2月11日發函給李貞秀本人,請對方提供資料,而立院及李貞秀要在2月13日前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明,依據2023年行政院祕書長函示明確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原大陸籍人士必須取得台灣人民身分之後,且台灣身分轉為我國國民之後,擔任公職就應該遵守全體國人相同標準,「也就是遵守《國籍法》20條相關規定,擔任公職者不得擁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沒有可以討論空間」。
陳永智指出,《國籍法》20條第4項講得非常清楚,李貞秀必須在2月3日就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國籍的相關程序,而內政部在1月28日也函請立院祕書長,請立院就立委就職時應有的相關規範依法辦理,若就職前未完成放棄外國籍身分,就不符合《國籍法》20條相關意旨,所以任用機關意即立院應依《國籍法》予以解職,所以會再次函請立院依法進行相關處理。
立法院長韓國瑜日前針對李貞秀國籍問題曾表態「保障立委問政是我的天職」。
立院認為,立院不是《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選罷法》等法規主管機關,無權也無法源依據解職立委,且立院與內政部非院與院層級,沒有一定要回覆內政部,但有請幕僚單位研議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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