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林宜瑾涉詐1412萬元!前助理「瞎掰領現3萬」 認罪獲判緩刑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費1412萬餘元。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費1412萬餘元。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費1412萬餘元案件仍在審理中,台南地方法院於今日(9日)下午2時30分,針對其前助理黃姓男子的偽證罪部分先行宣判。法院認定黃男在檢方偵辦期間具結後作出不實證述,足以影響案件偵查正確性,依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此判決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自2010年12月25日起名義上擔任林宜瑾台南市議員時期的公費助理,但實際上於2011年3月即已離職,轉往其他公司擔任「做二休二」的作業員,之後未再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也未實際領取助理薪資。然而,檢方調查發現,林宜瑾仍指示服務處黃姓主任(黃男伯母)未依規定向市議會申報黃男離職異動,並在黃男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申報助理補助費,共計46萬5524元匯入其銀行帳戶。
法院指出,檢方於2024年8月21日偵辦林宜瑾涉貪案時,黃姓男子為掩飾其伯母行為,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虛假陳述,聲稱自己從2010年12月25日至2012年4月30日間確實持續擔任林宜瑾助理,有實際執行工作並每月領取3萬元現金薪資。他還宣稱同時兼任作業員,採「做二休二」制度,有空時會到服務處上班,對於薪資發放方式及帳戶狀況「沒有多問」。
法院認定,上述證述明顯與事實不符,且涉及人頭助理及實際支薪等關鍵事項,足以影響偵查方向與判斷,已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審理時法官指出,黃男在作證前已被明確告知具結的法律效果,卻仍作出虛偽陳述,增加偵查機關採證錯誤風險,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應予非難。
不過,合議庭也考量黃男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且無前科、素行良好,所為虛偽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
法院表示,本案自去年10月收案至今未滿4個月,因黃男認罪且案情單純,採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偽證罪部分。至於林宜瑾及服務處黃姓主任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因檢方起訴犯罪時間橫跨16年,人頭助理人數眾多,案件已完成準備程序,合議庭將另行定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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