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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校長與女同事出差期間發生不當關係 遭懲戒降級處分

花蓮縣一名伍姓國小前校長因在公務出差期間與已婚女同事發生不當關係,並在事後傳送具有性暗示的訊息,被懲戒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謹慎義務,判處「降壹級改敘」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伍男自106年起擔任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小校長。113年11月21日,他奉派前往國立某大學參加會議,期間與同為縣府任務性編組單位職員的小敏(化名)及另一名校長共同餐敘並飲酒。當晚因叫車地點設定錯誤,無法返回原住宿地點,伍男與小敏轉往鄰近汽車旅館投宿,並發生性關係。

次日中午,伍男透過通訊軟體邀約小敏外出,遭對方以需照顧孩子為由婉拒後,仍傳送帶有性暗示的訊息。小敏隨即要求「跳過這種話題」,並在後續調查中表示該訊息讓她感到不舒服與被冒犯。

伍男在懲戒程序中辯稱雙方行為出於合意,且小敏事後仍與他保持聯繫,否認構成性騷擾。然而,懲戒法院調閱完整對話紀錄後認定,小敏已明確拒絕進一步往來,伍男仍持續傳送具性意味言語,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

法院指出,伍男不僅是已婚人士,更身為國小校長且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性別分際與職務倫理應有更高自我要求。其不當行為不僅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也影響機關內部運作與公眾對教育體系的信任。

雖然相關刑事案件中檢方已認定性行為屬合意,未構成刑責,但花蓮縣政府仍先行解除伍男校長職務,改任教師兼行政職,並予以記過處分。監察院認為原懲處不足以維護公務紀律,提案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最終作出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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