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20日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修正條文,針對商港區域外發生的船隻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事件,新增「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以解決船舶所有人對航港局命令置之不理的問題。
根據《商港法》第53條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時,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區域。此次修法增加了對未遵守命令者的連續處罰機制。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主管機關名稱從「交通及建設部」修正為「交通部」,以符合112年《行政院組織法》及《交通部組織法》的修正內容。這項調整反映了政府組織改造的最新發展,「交通及建設部」已正式走入歷史。
Copyright © 2022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