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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駁回「配偶權侵害」求償案 探討婚姻自主與法律界限

台南一名男子發現妻子與他人在汽車旅館幽會,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主張對方侵害其配偶權。然而,法院不僅駁回所有請求,更在判決書中深入探討「配偶權」概念的法律基礎與現代婚姻關係的本質。

根據案情,這對夫妻於2021年4月結婚,但去年1月妻子表示不願繼續維持關係。隨後丈夫發現妻子的手機定位在汽車旅館,並指控妻子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甚至拍攝私密影像,嚴重侵害其配偶權。

妻子則反駁表示,婚後感情不睦,丈夫也曾與其他女性有不當互動,且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她質疑在法理上,配偶應是獨立自主的個體,不應因婚姻關係而被視為可被「獨占、使用」的客體。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民法雖保護親屬身分的法律架構,但並未將配偶關係的內涵如忠誠、幸福等直接權利化。婚姻中的「圓滿幸福、互負忠誠」屬主觀心理狀態,難以外在判斷或規範化。法官質疑,婚姻追求幸福如何必然推導出排他性,以及「排他」究竟指的是婚姻生活中的哪些要素。

判決書進一步探討,若將性與婚姻綁定,並推論配偶對性具有排他與獨占權,其根源可能不是「現代婚姻的必然」,而是源自封建、皇權及父權體制的治理工具。在現代社會,法律介入審查婚姻並以性獨占作為內涵去指摘,可能侵害人格權與婚姻自由。

法官認為,台灣社會對「配偶權可以告人拿錢」這種邏輯的接受,反映自由主義與主體意識尚未充分發展。他期望此判決能成為觀察台灣思想流變的時代端點,並指出用金錢賠償解決婚姻忠誠問題不僅無助於婚姻修復,反而可能加速關係破裂。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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