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北女子因懷疑前夫與某知名唱片公司旗下的沈姓女藝人關係過於親密,在對方的Facebook及YouTube音樂影片下方多次留言指控「勾引人夫」、「搶人夫」等不實言論。法院認為這些言論屬於不實事實指摘,且純涉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判決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合併執行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被告林女與前夫於2024年離婚。婚姻期間,兩人因參加歌唱班認識了沈姓女歌手,她是唱片公司旗下的歌唱藝人,同時也從事歌唱教學。林女主觀認為丈夫與沈女「過從甚密」,懷疑有外遇情事,便在網路上發表誹謗言論。
林女於2023年12月30日在沈姓女歌手的Facebook頁面留言影射對方私生活。約三個月後,她又用另一帳號在唱片公司上架的沈姓女歌手MV下方「洗版式」留言,指稱沈女「勾引人夫」、「用美色勾引人夫」,甚至稱其為「假面歌星」。
沈女提告表示,她僅是對方前夫的歌唱老師,與對方並無任何踰矩行為。林女在法院開庭時否認誹謗,辯稱自己的留言是事實,但法官認為她的說法僅屬主觀臆測與推論,無法提出客觀事證佐證。
法官指出,沈姓女歌手雖因職業關係需公開發表演唱作品、經營社群平台,但並非公職人員或參與重大公共事務之人物,其私生活不因「有在網路上曝光」就必須接受社會公審。是否外遇或侵害配偶權,屬個人私德與民事私權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
考量被告分別於不同時間、不同平台散布不實言論,對他人名譽造成實質損害,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對方和解或賠償,法院分別就兩次散布文字誹謗行為判處拘役15日及20日,合併執行拘役30日,均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Copyright © 2022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