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房東蘇婦因與租客胡女在房屋修繕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單方面解除租約,結果被法院判決除已退還的訂金外,還需額外支付同等金額作為賠償。
根據判決書,胡女於今年3月13日與蘇婦看房後達成租屋協議,支付了1萬3800元作為訂金,計劃於3月19日入住。雙方在3月14日確定了合約內容,但3月16日因修繕責任問題產生分歧。蘇婦未經胡女同意,擅自退還訂金並表示不願出租,明顯違反了雙方的租賃協議。
台中地院法官審查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雙方原本已就租金、租期等條件達成共識,但蘇婦突然提出修繕師傅可能需要等待半個月,甚至冷氣維修可能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在雙方尚在討論解決方案時,蘇婦便單方面表示擔心無法符合租客要求,逕自退還訂金並解約。
蘇婦辯稱退還訂金後不到兩小時就表示願意繼續協商,並建議找第三方房仲業者調解,但被胡女拒絕。然而法官認定,解約行為可歸責於蘇婦,因此依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判決蘇婦除已返還的訂金外,需額外支付同等金額1萬3800元給胡女。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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