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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在友人住處性侵案件獲判刑1年8月

台東縣一名18歲高姓男子於2024年在女性友人住處過夜時,不顧對方明確拒絕而強行性侵。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高男違反《刑法》強制性交罪,考量其年齡、認罪態度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由於高男另有詐欺前科,不符合緩刑條件,因此未獲緩刑宣告。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4年10月11日凌晨1時許,高男在女性友人「小惠」的台東租屋處休息時,對小惠進行不當觸摸。儘管小惠明確拒絕並拍開他的手,高男仍繼續其行為,強行脫去對方衣物並實施性侵。事後小惠因身心受創報警,案件由台東地檢署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高男坦承犯行,其供述與被害人證詞、醫療診斷及其他證據相符。法官認定高男的行為符合「強暴」要件,雖包含多個侵害行為,但因短時間內接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故以接續犯論處。

量刑時,法官指出高男行為嚴重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被害人長期心理影響。然而,考量高男剛滿18歲,主觀惡性未達極端程度,且全程認罪並願意賠償,法院認為直接判處法定最低刑3年恐失比例原則,因此依法減刑。法官也強調,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難以抹滅,判決除懲戒行為人外,也具有社會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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