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最高法院近日作出重要裁決,認定該國《電子通訊法》中關於全面收集電子通訊資料的規定違反歐盟法律。法院駁回捷克貿工部的上訴,並要求其向記者西布爾卡(Jan Cibulka)道歉,因為該法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個人資料保護權。
根據捷克新聞通訊社報導,爭議焦點在於《電子通訊法》中關於保存操作與定位資料的條款。西布爾卡主張,全面收集操作與位置資料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因此要求貿工部就不當執行歐盟規定造成的非物質損害致歉。
捷克最高法院庭長弗拉奇爾表示:「趨向於對幾乎所有電子通訊使用者的資料進行預防性保存,涵蓋的資料範圍足以得出人們私人生活的敏感結論。」儘管如此,《電子通訊法》仍然有效,因為最高法院無權廢除法律,修法決定權仍在政界人士手中。
根據現行法規,網路業者需保存操作與位置資料6個月。雖然不會儲存訊息或通話內容,但這些紀錄可揭示通訊雙方身分和大致位置。警方、安全情報局、軍事情報部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捷克國家銀行,都可申請調閱這些資料。
此前,布拉格法院曾駁回西布爾卡的訴訟,認為濫用風險並不具體,且國家對立法活動不負責。然而,最高法院推翻該決定,強調若國內立法未依歐洲指令正確實施,捷克需依歐盟法律承擔責任。
對普通公民而言,此裁決是一個重要先例,確認政府不能無明確法律依據地任意儲存公民位置與通話紀錄。這項裁決使捷克與其他歐盟國家保持一致,如愛爾蘭、英國、德國和比利時等國已修改相關法律,以限制資料保存期間與當局存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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