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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落日期滿 無照驗光最高罰15萬元

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已於今日屆滿,驗光服務正式從商業行為轉變為受政府監管的醫事專業服務。衛福部提醒民眾,配鏡時應確認驗光人員持有合法執照,無照者最高可處罰15萬元。

為建立有效的驗光配鏡制度,立法院於2015年12月通過「驗光人員法」,使驗光人員成為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並於2016年1月6日開始實施,設有10年落日條款。自即日起,所有驗光人員必須通過考試並取得證書才能執業,違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法規實施時曾考量已從業人員權益,給予10年緩衝期。此外,已登記營業的眼鏡公司也有10年落日條款,期滿後須符合新規定才能繼續營業。她強調,驗光業務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無相關資格者不得執行。民眾可透過店內是否懸掛「驗光所開業執照」或驗光人員是否持有證照來辨別合法性。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落日條款屆滿標誌著台灣驗光產業全面進入醫事管理時代。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建議,民眾可直接查看店內是否懸掛「驗光師證書」或「驗光生證書」,也可主動詢問相關資訊。

目前全國約有3700多家驗光所,驗光師和驗光生總數約1.3萬至1.4萬人。黃群宸說明,驗光配鏡是專業工作,法案實施後,驗光單位必須留存相關資料,民眾如有爭議可調閱。一般近視、遠視、散光、老花或隱形眼鏡配戴等服務,驗光師和驗光生都可執行;但複雜情況如需低視力輔具協助等,則屬於驗光師業務範疇,驗光生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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