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房東小美(化名)因房客近一年未繳納租金,在協商過程中情緒失控,撕毀了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書,結果被判毀損文書罪,處以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1.5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小美於2023年將桃園市一處房屋出租給房客,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租約,月租金1.5萬元。然而,在租約到期前兩個月,雙方因租金糾紛發生爭執,小美在協商過程中憤而撕毀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並帶走,房客隨即向警方報案。
小美到案後承認撕毀契約書的行為,但辯稱該契約書原本是她購買的,且房客從未支付過租金,她希望藉此讓房客搬離。然而,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契約書是小美購買,但既已交付房客保管,所有權已歸房客所有,小美無權處分。
法官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書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據,小美的行為導致房客無法閱覽契約內容,也使文書失去效用,若日後發生糾紛,房客將難以提出契約進行核對,確實對房客造成損害。
法院考量小美的行為動機是因房客未按時繳納租金,但她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房客達成調解,最終依毀損文書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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