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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涉掏空阿波羅公司案 高院判刑3年6月部分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針對前中影董事長蔡正元涉嫌掏空阿波羅公司案作出判決,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其中業務侵占罪部分已不得上訴而確定,商業會計法部分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蔡正元被控在處理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過程中,掏空阿波羅公司新台幣2.8億餘元,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台北地檢署曾依業務侵占等罪起訴蔡正元及其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蔡正元業務侵占罪3年6月,商業會計法6月,並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8032萬餘元,洪菱霙與洪信行則獲判無罪。

高院審理後認為,蔡正元當時以國民黨立委身分仲介中影股權交易,並利用擔任阿波羅公司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將利益輸送予自己而掏空公司資產,嚴重侵害公司利益,也使原委任阿波羅公司的其餘三方協議當事人無法取得應有權益。

高院今日撤銷原判決關於蔡正元業務侵占及沒收部分,仍依業務侵占罪判處3年6月徒刑,並宣告沒收蔡正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3919萬餘元,以及洪菱霙因蔡正元違法行為而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4113萬元。其餘上訴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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