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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因「此路不通」標誌未打方向燈左轉 法院駁回申訴確認違規

一名騎士阿豪(化名)今年4月在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與漢中路口行駛時,因右側巷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而選擇左轉,但未打方向燈,結果被警方舉發並收到1200元罰單。阿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在「此路不通」情況下依指示行駛不需使用方向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轉彎時必須使用方向燈,且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結束。法官指出,即使路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也不能免除駕駛人使用方向燈的義務,阿豪的理解有誤。

法院進一步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由於阿豪確實在左轉時全程未使用方向燈,且原處分並無違法之處,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阿豪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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