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王姓女健身教練因情感糾紛捲入性影像外流事件。根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王女在與前男友吳姓男教練分手後,發現對方曾與另一名同事甲女有親密關係並拍攝性影像。王女未經同意將這些影像從電腦轉存至自己手機,並在甲女的新男友要求下展示給他看。
法院認定王女的行為構成「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考量到王女已向受害人賠償25萬元並達成和解,法院宣告緩刑2年。
案件始於吳男在與王女交往期間同時與同事甲女發展關係,並拍攝與甲女的親密影像存放在王女提供的電腦中。王女於2023年9月至10月間分手後發現這些影像並私自保存。當甲女與新男友交往後,王女在2023年11月應新男友要求在咖啡店展示影像,事件隨後被甲女得知並報警處理。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王女有期徒刑4個月,但對於恐嚇散布影像的指控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高雄高分院考量王女坦承犯行、無前科並已賠償和解,維持原判刑期但給予2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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