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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建築面積逾千平方公尺須安裝太陽光電系統 需抵禦17級強風

內政部近日公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定未來新建或增建建築物,若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必須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設備需能承受颱風期間至少17級強陣風。此標準將排除宗教、殯葬、危險物品等四類建築,實施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

根據內政部說明,新建建築每20平方公尺原則上需配置1瓩光電裝置。雖然這類建築僅占建照申請量約1成,但其總建築面積高達8成,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容量,最大發電量可供約20萬戶家庭使用。

適用的建築類型包括公共集會、商業、工業與倉儲、休閒文教、衛生福利與更生、辦公服務,以及住宿用途建築。排除的情形則包括宗教及殯葬建築、危險物品建築,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因結構或使用特性不適合設置者,還有受光條件不足的建築物。

針對受光條件,標準規定若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地方政府訂定門檻,並經指定評定機構模擬評估,可免設置光電系統。各地發電量標準不同:北部如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宜蘭及花蓮訂為543度,台東為579度,其餘縣市則為625度。這考量了北部日照條件較差及整體裝設效益,確保政策更具可行性。

因應極端氣候與颱風頻繁,光電設備多設於高樓或屋頂,規範要求模組須取得國家或國際標準認證,耐風荷重需達5400帕斯卡以上,確保可承受17級強陣風。電路設計也需具備獨立運作功能,保障系統安全與穩定,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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