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納稅人因僅設籍但未實際居住於名下房屋,導致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遭全面駁回,最終被核定補稅108萬元,比原申報金額高出7.71倍。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小周於今年9月出售其107年取得的房屋,申報交易所得540萬元。小周原以為符合「持有並設籍滿6年」條件,自行扣除400萬元免稅額後,僅繳納14萬元稅款。
然而,經稅務機關勾稽查核發現,小周自110年起便長期在外地工作,且該房屋有出租紀錄,違反「實際居住」及「未出租」兩大要件。因不符合優惠條件,稅率被重新核定,小周必須補稅108萬元。
國稅局強調,適用房地合一稅400萬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三大規定:一、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6年內未重複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稅務機關提醒,房地合一稅對於自住認定極為嚴格,「實際居住事實」為審核的核心指標。若僅有設籍形式而無居住之實,或在持有期間曾短暫出租,皆會導致自住優惠失效。民眾如有稅務疑義,應先撥打0800-000-321洽詢,避免遭追繳巨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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