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被控涉收賄198萬元,為業者陳健盛、陳冠滔父子安排特權供電。台北地檢署於26日將三人起訴,鄭亦麟被求刑14年。台北地院召開移審接押庭後,裁定鄭亦麟可以300萬元交保,陳氏父子各以200萬元交保。
法院裁定三人交保後須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鄭亦麟還需使用指定手機定期自拍上傳報到,接受科技監控防止潛逃。現年35歲的鄭亦麟在接押庭上承認與陳氏父子共謀,透過虛構其弟鄭兆麟擔任東煒公司顧問的名義,以顧問費方式收取198萬元,承認此行為涉及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與洗錢罪。
然而,鄭亦麟表示這筆款項最初是他促成泓德公司投資東煒興建數據機房的仲介費,但因他確實向台電公司轉達東煒申請用電需求,所以涉及違法。陳氏父子則堅稱這筆198萬元是依照商業慣例支付的仲介費,而非賄賂。
法官詢問鄭亦麟如何運用職務身分或影響力促使台電在供電緊張時期給予東煒特權供電,鄭亦麟表示陳氏父子僅是反映申請用電困難,希望能先取得基本供電量再分批增加。他聲稱當時陳氏父子可能不知道他曾任職綠推中心,他也沒有動用任何職位或影響力,只是向台電「轉達關心」。不過,鄭亦麟承認曾向台電表示陳氏父子的申請「是重要案件」,並告訴陳氏父子「因為我有守住」,東煒才順利取得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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