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26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限制曾任正副總統、國安會諮委等人士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的慶典或活動,若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將受罰。
根據修正草案,限制對象包括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這些人士若參與大陸地區特定機構舉辦的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或出席倡議消滅或矮化中華民國主權的活動,將面臨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的處分,無月退者則處以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民選公職人員從立委到地方村里長赴陸接觸中國大陸黨政軍人士,返台後需向權責主管機關揭露時間、地點、事由及過程。他認為,這樣的制度可增加透明度,使人民能監督、社會能問責,降低社會疑慮與不安。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曾赴陸參加「清明公祭軒轅黃帝典禮」及海峽論壇等活動是否違規的問題,邱垂正回應,若有人檢舉,將召開審議小組客觀審視是否違法。政委林明昕則補充說明,馬前總統參訪西安橋陵「看起來」對國家尊嚴沒有影響,應該沒有問題,且修法不會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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