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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性侵女同事 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性侵案件,判處陳姓男子10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陳男於2026年5月間侵入女同事住處,以暴力及脅迫方式強制性交,犯行惡性重大。

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與陳男為同事,平日居住在公司內部的獨立房間。案發當日下午,陳男駕車前往公司,發現被害人獨自一人,未經同意闖入其居住空間。陳男對被害人施以暴力,造成頭部及身體多處擦挫傷,並以言語恐嚇壓制其反抗,違反被害人意願實施性侵行為後逃離現場。被害人隨後報警,經醫院驗傷及鑑定後指控陳男涉案。

法院合議庭認為,雖然該房間與公司空間相連,但具備獨立門禁,為被害人日常起居場所,依法屬「住宅」範圍,陳男侵入後犯案,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屬加重處罰情形。

法院審酌,陳男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賠償任何損害。更重要的是,陳男過去曾於假釋期間對兩名成年女子犯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及強制性交罪,合併執行刑12年,於2018年才服刑完畢,如今再度犯下相同類型重罪,顯示其自我約束能力薄弱、惡性重大。

對於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法官認為被告前科重大、再犯情節明確,難認有可憫恕情狀,不予採納,最終量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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