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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300元出售門號予詐團,法院判決須賠償被害人1397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作出一項判決,一名廖姓女子因以300元新台幣出售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導致該門號被用作詐騙工具,最終被判須賠償被害人高達1397萬元的損失。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廖女於去年8月10日將自己名下的手機門號以300元賣給不明身分男子。詐騙集團取得該門號後,於同年8月19日假冒警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員,聯繫黃姓被害人,謊稱其銀行數位帳戶有不明金流,涉嫌洗錢需配合調查。

被害人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加入LINE好友並保持聯絡,在去年8月至10月期間,陸續匯款共計1397萬元至不明人頭帳戶,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領一空。

嘉義地院在刑事判決中認定廖女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在民事訴訟方面,法院表示,雖然廖女未直接參與詐騙活動,但她提供的門號確實被用作詐騙工具,依據民法規定,這屬於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的行為,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法院進一步解釋,即使各行為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只要各個加害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結果,就應各自成立侵權行為,並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各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影響程度,僅關係到加害人之間的內部求償問題,不能減輕對被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嘉義地院認為,廖女雖僅獲得300元的不法利益,但造成被害人遭詐騙1397萬元的巨大損失,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因此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廖女須對被害人的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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