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駕駛小清(化名)今年6月在新北市一處路口行駛時,因未禮讓行人而被檢舉,遭罰6000元。小清提出申訴,聲稱當時行人被路邊違停車輛遮擋,加上右前方有機車並行,導致他未能注意到行人,並非故意不禮讓。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訴求。
根據判決書,小清因「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舉發,除了6000元罰鍰外,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清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以低速通過路口,違規是因客觀環境所致,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審理時檢視影像證據,發現小清通過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已站在穿越道上,且當機車騎士向右靠時,小清與行人之間並無明顯遮蔽物。小清仍繼續直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與行人距離不到2組枕木紋,且過程中沒有明顯減速。法官認定小清主觀上有可非難及可歸責性,其辯解難以採信,因此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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