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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猥褻國小女童案件二審改判緩刑,須接受法治教育

一名19歲陳姓男子透過Instagram結識12歲國小五年級女童,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後,多次違反女童意願進行猥褻行為。台中高分院日前審理此案,改判陳男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根據判決書,陳男於2023年4月透過社群軟體認識女童,在6月至7月間,多次在女童位於雲林的住處及南投祖母家中對女童進行猥褻,包括撫摸胸部、下體,並試圖性侵。女童雖多次哭喊拒絕,仍無法阻止陳男的行為。

南投地院一審認定陳男犯下3次強制猥褻及1次強制性交,判處3年10月徒刑。然而,二審法官認為「以生殖器侵入」部分證據不足,僅有女童證述而缺乏其他補強證據,故改判為強制性交未遂罪。

法院考量陳男已坦承部分犯行,並賠償女童及家屬40萬元達成和解,且女童家屬同意給予緩刑,因此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陳男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參加5場法治教育課程。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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