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高姓男子於民國112年7月因爭風吃醋,與情敵相約談判,卻夥同友人將代替赴約的蔡姓男子(情敵胞兄)毆打致死。此案經一、二審審理後,高男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8月,同夥曾男則判刑8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已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高男與一名男子因追求同一女子而產生糾紛,於112年7月22日相約在花蓮縣壽豐鄉一處廣場談判。高男事先找來10多名友人助陣,當等不到對方現身時,改找對方的哥哥蔡姓男子談判。蔡男抵達現場後,隨即遭高男等人噴灑辣椒水並毆打,甚至以木頭攻擊,導致頭部及身體多處重傷。蔡男送醫搶救後,於兩天後因顱腦損傷不治身亡。
花蓮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主要行兇者高男及曾男,並移送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成為花蓮地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其餘9名涉案者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花蓮地院國民法庭認為,高男明知與蔡男並無恩怨,仍設局誘使蔡男出面,不僅親自動手毆打,還指揮他人一同施暴,且對犯罪事實避重就輕、態度不佳,因此依加重妨害自由罪、傷害致死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19年8月,曾男則判處8年6月。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不當或違法情形,刑罰量定也未逾越法定刑範圍,無裁量權限濫用或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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