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案,在二審判決貪污部分無罪後,內政部長劉世芳已簽批其復職公文。依據法規,高虹安復職後將獲得停職期間的薪資補償,初步估計約103萬9355元。
內政部於去年7月26日依法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及薪給。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停職期間原可發給半數本俸,但內政部當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決定不核給半數俸額。
現在高虹安貪污部分獲判無罪,竹市府已申請並獲准其復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縣市長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但復職後應予以補發薪俸。以高虹安停職約16.5個月(去年5個月、今年11.5個月)計算,加上停職期間未領有半數本俸,粗估可領回103萬餘元。
內政部表示,實際補發金額將由新竹市政府依據停職期間進行計算。新竹市政府已確認收到內政部函文,准予高虹安依法復職。劉世芳部長則表示,復職後一切將依正常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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