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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派遣工爭議案二審逆轉 法院認定契約期滿無需支付薪資

台北地檢署(北檢)派遣工爭議案件有了新進展。一名陳姓女子被派遣至北檢擔任觀護追蹤輔導員,她主張北檢先面試後才由派遣公司與她簽約,違反勞基法規定。一審法院曾判定北檢與她存在僱傭關係並應支付薪資,但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做出二審判決,認定北檢與陳女的契約已於期滿時終止,無需支付薪資,但派遣公司與陳女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應繼續給付薪資並提繳勞退金。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姓女子於民國112年8月投遞履歷應徵派遣公司的觀護追蹤輔導員職位,隨後被安排至北檢面試,且面試時派遣公司並未派員出席。陳女獲得錄取通知後,於同年9月1日至北檢報到,並於9月4日才與派遣公司簽署勞動契約,月薪為新台幣4萬6000元。

陳女發現北檢先面試錄取再由派遣公司與她簽約的做法,已違反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因此要求北檢直接僱用她,但遭到拒絕。同年底,她收到契約期滿的通知,離職原因被列為「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然而,陳女發現北檢隨後又對外徵求相同職位的臨時人員,工作內容與她原先從事的業務完全相同,因此提起訴訟。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女勝訴,認定她與北檢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北檢應自113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退金。但北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日廢棄原判決,認為陳女與北檢間的定期契約已於112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陳女無法證明雙方成立不定期契約,因此北檢無需支付薪資。

然而,二審法院同時認定陳女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公司未能證明有業務性質變更且已進行適當安置,因此113年1月7日的契約終止並不合法,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法院判決派遣公司應自113年1月8日起至陳女復職前,按月給付4萬6000元薪資並提繳勞退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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